四中全會的《決定》已經就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完善等問題做出了明確的規定。要讓理想成為現實,法律人責無旁貸
  □何家弘
  中共第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要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充分發揮審判特別是庭審的作用,是確保案件處理質量和司法公正的重要環節。這一決定對於改變我國刑事庭審虛化的現象具有重要意義。
  所謂“庭審虛化”,就是說,法官對證據的認定和對案件事實的認定主要不是通過法庭調查來完成的,而是通過庭審之前或之後對案卷的審查來完成的,或者說,法院的判決主要不是由主持庭審的法官做出的,而是由“法官背後的法官”做出的。換言之,庭審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沒有起到實質性作用,法院不經過庭審程序也可以照樣做出判決。
  自2009年,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刑事庭審實證研究”課題組的成員分別以問卷調查、座談訪談、旁聽審判和網上查閱等方式就我國刑事庭審的現狀和問題進行了實證研究。我們發現,庭審虛化在刑事訴訟中具有相當的普遍性。這主要表現為法庭上舉證的虛化、質證的虛化和認證的虛化。在此基礎上,合議庭的裁判也就虛化了。其具體表現主要有二:第一是承辦人獨自裁判,合議庭徒有虛名;第二是審委會越俎代庖,合議庭形同虛設。筆者在調研中曾經詢問法官,若不開庭如何?有法官坦言,照判不誤。
  庭審虛化既危害司法的程序公正,也危害司法的實體公正。在許多刑事錯案的背後,人們都可以看到庭審虛化的陰影。雖然錯案的發生不能完全歸咎於庭審虛化,但是庭審虛化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譬如,那些通過刑訊等非法手段獲取的虛假證據能夠在法庭上暢通無阻,就反映出庭審虛化的弊端。要想改變這種狀況,我們必須認真研究庭審虛化的原因。
  首先,“以偵查為中心”的流水線訴訟模式導致庭審虛化。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公、檢、法三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共同目標是把好案件的“質量關”,保證刑事司法系統生產出合格的“社會產品”。於是,作為第一道“工序”的偵查自然就是刑事訴訟的中心環節,而起訴和審判在認定案件事實上的作用就容易被虛化,成為僅對“上游工序”的檢驗或覆核。
  其次,“以案卷為中心”的法官審理模式導致庭審虛化。在“以偵查為中心的流水線”訴訟模式下,法官審理案件自然是“以案卷為中心”的,因為在這個“流水線”上傳送的就是包括各種證據材料的案卷。偵查機關製作的案卷既是檢察官提起公訴的主要依據,也是法官做出判決的主要依據。在案卷中,筆錄是各種證據的基本形態。於是,法官對證據的審查也就成為對各種筆錄的審查,如詢問筆錄、訊問筆錄、勘驗筆錄、檢查筆錄、搜查筆錄、辨認筆錄等。就審查案卷中的各種筆錄而言,開庭審判沒有太大意義,而且在法庭上的審查效率會低於在辦公室里的審查效率,因為法官坐在辦公室里審讀案卷可以更加專心細緻,可以不受他人的干擾。
  再次,“下級服從上級”的行政決策模式導致庭審虛化。行政決策是服務於行政管理的,因此要遵循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則,如領導掌控決策和下級服從上級。司法裁判不同於行政決策。司法裁判的任務主要有二:其一是根據已知證據認定案件事實;其二是把有關法律規定適用於認定的案件事實。庭審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是前者。司法人員通過證據對案件事實的認定是一種專業認知活動,屬於逆向思維的範疇,即根據現在知悉的證據對發生在過去的案件事實進行認知。這不同於行政決策。司法人員在認定案件事實的時候不需要考慮或平衡與案件事實無關的利益關係和社會影響,無須遵循領導掌控和下級服從上級等行政決策原則。然而,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卻普遍存在著“司法裁判行政化”的做法。各級法院的審委會猶如“行政決策中心”,法院領導必須協調和控制“司法決策”的過程和結果。於是,下級服從上級,重大案件要領導拍板,這種行政管理的原則就成為司法裁判的“潛規則”,也就成為庭審虛化的“潛原因”。
  法庭審判應該是刑事訴訟的中心環節,合議庭(或者獨審制的法官)應該是司法裁判的真正主體。要改變刑事庭審虛化的現狀,我們既要轉變觀念,也要完善相關制度,還要解決現實困難。這種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但我們必須找準改革的進路。
  第一,審判獨立是實現“庭審中心”的前提條件。我國《憲法》第126條和《刑事訴訟法》第5條都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法官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是從“偵查中心”走向“審判中心”的前提條件。
  第二,直接言詞是實現“庭審中心”的重要原則。根據該原則,作為裁判者的法官必須親自直接審查證據。沒有直接在法庭上審查證據的法官不能就案件中的事實認定問題作出裁判。這是實現“庭審中心”所必須堅持的一項原則。因此,筆者建議把審委會討論決定的事項限定在法律適用問題的範圍內。在這個問題上,法院領導需要轉變觀念,尊重司法裁判規律,拋棄行政決策習慣,讓審理者成為真正的裁判者。
  第三,證人出庭是實現“庭審中心”的基本要求。這既是保障司法公正的要求,也是防止庭審虛化的要求。我國2012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187條規定:“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要改變我國庭審虛化的狀況,強調證人出庭作證是至關重要的,因為證人出庭可以切斷法官對案卷材料的依賴,促進庭審的“由虛轉實”。由於上述規定為證人出庭設置了一個“法院認為”的主觀要件,所以法官的態度就成為關鍵。各級法官切不可把該“要件”用作不讓證人出庭的藉口。
  第四,加強陪審是實現“庭審中心”的有效路徑。我國現行的人民陪審制度很難保證陪審員在刑事審判中發揮“促進司法公正”的作用,也很難發揮促進刑事庭審實質化的作用,因為在“1+2”和“2+1”的合議庭組成模式中,勢單力薄的陪審員難免成為法官的陪襯。中國現在很難引進英美法系國家的陪審團審判模式,但是可以借鑒法國和日本的改革思路,增加參審陪審員的數量,例如,在審理重大複雜的一審刑事案件時採用“7人制”合議庭,即1+6或2+5模式,並且要制定陪審員的當庭隨機選任和陪審員參與審判的規則,明確陪審員的職責是案件事實的認定。
  黨的四中全會的《決定》已經就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完善等問題做出了明確的規定。要讓理想成為現實,法律人責無旁貸。
  (原標題:從“庭審虛化”走向“審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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